北京贷款公司那家靠谱
发表于 2023-02-16 00:07:57 浏览:451
一.什么是贷款公司?
贷款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贷款公司是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全额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贷款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贷款公司的特征
(1)利率,发放贷款,其贷款利率实行下限管理,利率下限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最高不超过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四倍。
(2)在贷款方式上,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贷款公司在贷款方式上多采取信用贷款,也可采取担保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3)在贷款对象上,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当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提高贷款覆盖面,防止贷款过度集中。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
(4)在贷款期限上,贷款公司的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公平自愿协商确定。村镇银行主要以短期贷款为主。
三.贷款公司的设立
设立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为实收货币资本,由投资人一次足额缴纳;
(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4)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5)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设立贷款公司,其投资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 投资人为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
(2)资产规模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
(3)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4)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5)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设立贷款公司应当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贷款公司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贷款公司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贷款公司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县域内设立分公司。分公司的设立需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贷款公司分公司的筹建方案,应事先报监管办事处备案。未设监管办事处的,向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备案。贷款公司在分公司筹建方案备案后即可开展筹建工作。分公司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五: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
(1)实收资本;
(2)向投资人的借款;
(3)向其他金融机构融资,融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 50%
六.贷款公司的资金运用
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批准,贷款公司可经营下列业务:
(1) 办理各项贷款;
(2) 办理票据贴现;
(3) 办理资产转让;
(4)办理贷款项下的结算;
(5)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资产业务。贷款公司不得吸收公众存款。
贷款公司的营运资金为实收资本和向投资人的借款。
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必须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经营宗旨,贷款的投向主要用于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七.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贷款公司开展业务,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与投资人实施并表监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对贷款公司的资本充足半、不良贷款率、风险管理、内部控制、风险集中、关联交易等实施持续、动态监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贷款公司的资本充足状况、资产质量以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督促其完善资本补充机制、贷款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加强风险管理。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投资人加强对贷款公司的监督检查,定期对其资产质量进行审计,对其贷款授权授信制度、信贷管理流程和内部控制体系进行评估,有权根据贷款公司的运行情况要求投资人追加补充资本,确保贷款公司稳健运行。
贷款公司违反相关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采取风险提示、约见谈话、监管质询、责令停办业务等措施,督促其及时进行整改,防范资产风险。
八:贷款公司的终止
贷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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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决定解散;
(3)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
贷款公司解散的,由其投资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