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借款人与担保人的共性与区别?
发表于 2023-06-23 09:05:27 浏览:304
担保人与共同借款人
第三人、债务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或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置和定金。
担保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担保,另一种是连带担保。
负连带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如果被担保人不能偿还债务,债权人不用启动法律程序,可以直接要求连带担保人承担债务。相反,如果是一般担保,只有在债权人向法院起诉了,证明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的时候,方可以要求担保人偿还债务。
一般担保与连带担保之间的区别就在于一般担保要求债权人启动法律程序向债务人主张不能满足后,方可以向担保人主张。
共同借款人也叫多数债务人,是“多数债权人”的对称,是指多数人之债中对债权人负担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义务的一方的两个以上人的。可分为按份债务的多数债务人和连带债务的多数债务人。按份债务的多数债务人各自按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各个债务人只就自己负担的债务份额向债权人负履行债务的责任,对某一债务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其他债务人不发生影响。连带债务的多数债务人共同负担义务,相互间有连带关系,在债务履行前,各债务人承担的债务份额是不确定的,对某一个债务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其他债务人同样有效。
共同借款人,对债权人来说,负连带责任,即是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人主张全部的债权,而任何一方均不能以他们之间内部对债务的分配协议对抗债权人的主张。
(一)共同借款人与担保人的共性
(1)担保人与共同借款人在债务义务上是相同的
担保人与共同借款人,一般实践中都是作为共同还款人即第二还款来源,在第一债务人不能清偿银行债务时,债权人才会向第二还款人追索债务。
(2)最终承担责与权利义务是相同的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借款人追偿。共同借款人承担责任后可以按实际的用款情况按份承担责任。
(二)共同借款人与担保人的区别
(1)共同借款人与担保人承担责任的诉讼时效的区别.
对于借款人来说,债权人可以在2年之内向其主张,超过2年没有主张,债权人则丧失胜诉权,也就是说他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会支持他的诉讼请求。
对于担保人,一般都在6个月左右,有约定的除外。
(2)共同借款人与担保人对抗权的区别
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在债务人以其财产清偿债务之前,享有的拒绝对债权人清偿的权利。先诉抗辩权只能在一般保证中行使而对连带责任保证人来说则不存在先诉抗辩权。这种一般保证人所专属的抗辩权,基于一般保证合同的相对独立性而产生,由一般保证人直接取得和专门享有的对抗债权人之请求权的一种抗辩权。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7条第2款有明确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共同还款人是第二还款来源,只有债务没有权利,是主债务人之一,在第一债务人不能清偿银行债务时,债权人可直接向第二还款人追索债务。如果共同还款人也没有能力清偿能力了,在诉讼或仲裁司法程序后,可追究借款担保人的还款义务。
(3)认定为夫妻债务的区别
共同债务人作为借款人一般司法实践可以认定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产而且对担保效力的认定也有不同的看法。
(4)责任承担时间和范围既定性的区别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在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时间和范围不能随意扩大,只能收缩,超过时间或范围外极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即不承担责任,共同借款人不存在这种情形,可以在未经共同借款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延长还款的间和额度。